《艺人》
Friday, February 22, 2008
艺人的定义,从字面来看,就是从事艺术事业的“人”。所以,艺人跟其他就业人士一样,都是“人”--正常、有七情六欲的平凡人。只不过艺人多了一个比任何人都沉重的‘形象’包袱,因为艺人用这个所谓的“形象”赚钱。很多时候,艺人的形象由公司决定,于事实符合与否,全看个人运气,运气好就表里如一,衰的话就得加倍小心经营。私底下的艺人只不过像是脱下“形象龟壳”的凡人。社会大众一向喜欢一厢情愿相信艺人负责向大众传播健康讯息,是否在这些表演工作者身上施加了太多的压力,逼迫他们不得不再下班后继续过着“仙人”般清高的生活,可是又有几位艺人能够像刘德华般做几十年的“仙人”呢?
陈冠希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。有多少人不知道他一向以叛逆著称,又有多少人庆幸自己也拍过类似照片但不被恶意散播(包括其他艺人),但却有多少人肯诚实面对陈冠希其实也是凡人的事实、肯正视恶意散播照片的黑手的违法行为、肯承认拍照只不过是相中人的权利(当然必须是自愿拍照)呢? 如果自愿拍照记录人生也须遭千夫所指,那非法色情行业所属的“工作人士”(包括将色情自拍短片上载互联网的普通人)是否罪大恶极?
其实我们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力干涉或批评Edison的私生活模式,道理如同在没犯法的前提下,我们无权批评一对夫妻的相处模式,或一位同事的私生活, 因为各人有权利依喜好选择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。我们只能够在艺人的工作上给于建设性批评与意见,毕竟艺人卖的是表演和才艺,并不是私人八卦。
我想现在我们应该反省:我们应该给艺人们最基本但也最为他们所缺乏的--职业尊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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